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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居住在一套平改還遷公產房的頂層,自還遷至今已有15年,可此房屋從搬進的轉年(96年)就發現漏雨,我找房管站,起初他們出人給修理,但漏雨情況並沒有間斷(年年漏),此後我們多次找到房管站報修,仍修不好,隨後又找到河東建委、河東區信訪辦等有關部門,但情況反饋到房管站後還是修不了,(據房管站修繕人員說:此房已不是簡單的修補問題,需要大修,目前只能如此,意思是就漏著吧,他們也修不好了)。隨著時間的推移導致我家是外面大雨屋內地面趟水,牆體帶電。為此只要下雨我們就得歇班處理屋內積水,此時已經影響到我們的正常生活,隨後幾年我們只好自己出錢請人修理。處於無奈的我們於98年9月停交房租,多年來沒人向我們收取(房租是入戶收取的),2011年7月有人來收房租了,我們讓其查看房屋漏雨情況(一直在漏)並報修,修繕人員只是來看一下就沒有音訊了,今年這個夏季逢雨必漏,我們不知將來該怎麼辦。請問律師:
1.房管站人員要求我們結清房租,而他們從98年至今已有十幾年,2010年以前的房租是否已失去法律時效,我們可否認為他們是放棄了,我們能只交近一年的房租嗎?
2.我們自費的房屋修繕費能抵消房租嗎?
3.現在房屋仍漏雨,房管站還是不修,我們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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