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領導:
我母親是離休教師,因當年離休時沒有工資改革,所以基本工資很低,經過多年的工資調整後,也加了許多補貼和護理費,月收入已漲了許多,其中:在1995年9月增加了一項“提高生活費20元”;在2008年1月增加了一項叫“提高標准1352元”,請問這兩筆費應歸屬於什麼項目?是否應歸為增加的“基本工資”內容。請能給以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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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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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