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0年在大港上古林村與上古林村村民結婚,隨即戶口就從咸水沽王家場村遷到大港上古林村,2004年11月左右我離婚,戶口就從前夫家簽到我現在的戶口所在地,我現在的戶口仍然在上古林村。自從我成為上古林村村民,我就享受到上古林村村民征用耕地後的相關待遇。從2006年7月份之後,這種福利待遇就沒有了。可是其他村民仍在享受著很多待遇。為什麼同為上古林村的村民,待遇會出現不同?我戶口已經在上古林村12個年頭了,戶口在哪不就是哪的村民嗎?我沒有正式的工作,我是農業戶口,農民無論在哪肯定應該有地的,可是我的地在哪裡,我是農民我要我的地,我要吃飯!
請有關部門和領導關心一下像我這樣失去土地又沒有享受到相應待遇的人,幫幫我吧!!
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1-10-14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了解,2008年上古林村村委會對村民生活補貼享受條件進行規定,其中離婚人員享受村民待遇的規定為:與上古林村村民離婚的第一任妻子為農業戶籍的全額享受;村民有第二任妻子且為農業戶籍的按各自50%享受;村民有第三任妻子按照各自的33%享受,以此類推。同時規定本村離異婦女又再婚非本村人員的,不再享受村民待遇。2009年上古林村籌備組成立後,為了維護村穩定,經村總支、籌備組研究決定,對於涉及村離婚的婦女,一律暫不予考慮其待遇問題。因為您的戶籍情況屬於離婚再婚人員類別,故不予考慮享受村民待遇問題。
特此回復。
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