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項目,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項目申報時存在欺騙行為,故意將危化品項目填報為電子元器件的加工(或組裝),將行業類別填報為電子類,並在非化工園區建廠。在進行環境評價時存在瞞報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屬於違規項目。另外,該項目在前期的環境評價時要求企業上中水處理、回收利用設備,但該項目在驗收和後期的運行時,並沒有中水處理設施。
請問該問題應如何處理?
謝謝!
尊敬的網友:您好!
您所提到的問題,已電話與您進行了溝通。因您反映的問題不屬天津市管轄,請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反映。
天津市環保局
20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