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項目,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項目申報時存在欺騙行為,故意將危化品項目填報為電子元器件的加工(或組裝),將行業類別填報為電子類,並在非化工園區建廠。在進行環境評價時存在瞞報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屬於違規項目。另外,該項目在前期的環境評價時要求企業上中水處理、回收利用設備,但該項目在驗收和後期的運行時,並沒有中水處理設施。
請問該問題應如何處理?
謝謝!
尊敬的網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環保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您所提到的處理設施問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一旦項目違反該條例,環境行政部門會責令其停止生產或使用。
天津市環保局
20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