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出賣人涂改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的《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第九條“賠償乙方損失”條款,並未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行為。買受人應該怎麼辦?
崔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9月19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