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因公(工)負傷人員在公(工)傷醫療期治愈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作出的醫療結論,按照《天津市勞動鑒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由市人事局統一組織到指定的勞動鑒定部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勞動部、衛生部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評定傷殘等級,發給傷殘等級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享受護理費。
⑴ 因公(工)負傷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致殘程度在一至四級的,按規定辦理退休。對致殘程度在一至三級的,按月享受相應的護理費。對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因公(工)致殘人員,致殘程度在一至三級和致殘程度在四級的,其退休費標准根據天津市人事局津人退[1997]2號文件規定分別提高10%和5%。
⑵ 因公(工)負傷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致殘程度在五至六級的,應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對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可實行退養,退養期間,工作年限連續計算,不參加年度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晉昇工資。其生活費待遇由單位酌請發給,最高不超過本人原工資的90%,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按有關規定改發退休費。
⑶ 經鑒定,不夠評殘條件的和致殘程度在七至十級的,應由原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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