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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9月1日起,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全面實施。新個稅法實施後,月收入低於3500元(扣除“三險一金”後)的工薪族不再繳納個稅。而目前天津房屋限購政策,須在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時提供至少1年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我從5月份開始在西青區始繳納個稅,並在5月份全款買了商品房(期房),購房合同已簽,明年2月可辦理房產證,而按《新個稅法》,從9月份以後我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了,也就意味著我拿不到9月份以後的個稅證明了,那麼到時我提供不1年以上的個稅證明,按目前的天津限購政策,我的房子到時就辦不了房產證,那麼我孩子的戶口辦理不了,孩子上學不能夠解決,這樣的房子難道就成為無產權證的房子了嗎?希望政府部門制定的政策要有個連貫性,是不是天津的房屋限購政策應該做一些適當的調整,對於在9份以前已經簽署購房合同、已經繳納部分個稅又不滿一年而以後因《新個稅法》又不能夠繼續提供個稅證明者,制定一個特殊政策,以作為一個政策過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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