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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出臺了城市管理條例,將機動車市區鳴笛明確列入處罰范圍。由於宣傳工作做得好,實施之初,駕駛員可以說人皆知,都能自律,避免違法。但時間不長,看到一個個隨意鳴笛,甚至在十字路口交警身邊鳴笛,竟然沒有人管,這可助長了不法之風了!違法不糾,本來守法者也被帶壞了,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導致市區機動車隨意鳴笛現象愈演愈烈,白天晚上噪聲煩人,這與正在創建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和生態誼居之城的天津格格不入。究其原因,誰之過?交管部門作為執法部門的不作為是其根本!
為什麼比天津大的城市、比天津小的城市沒有這種現象呢?提幾點建議:
一、交管部門要勇於承擔管理責任,在機制上做文章,嚴格執法。這些年來交管部門似乎對鳴笛之事熟視無睹,習以為常。要研究執法辦法,不能因為違法人員廣、證據不好取得就放任自流。否則,交管部門不嚴格履行地方法規賦予的管理職責,該當何罪呢?
二、要在體制上下功夫,注重實效。鳴笛最凶的就數公交車、出租車、市區的施工車輛了。拆除喇叭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外地也有先例。為什麼就不能協調公交公司、出租管理部門、施工單位等,讓他們拆除車上的喇叭,不給駕駛員這種犯罪的機會呢?
我認為,天津市區鳴笛是交通陋習的一個突出代表,如果這件事情管好了,會影響到駕駛人員的所有行車習慣,象闖燈、夾塞兒、並道、停車,等等。
期待管理部門能夠真正靜下心來,撲下身子,以點帶面,盡快提昇天津的交通管理水平,還世界一個有秩序的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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