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利地下停車場一十萬左右的價格賣給小區居民,但不能辦房產證是不是違規,沒有產權怎麼能買賣,地下室應該是公共區域,是不是應該屬於業主共有?
2、車位賣給業主還要每月收50元所謂能耗費,解釋為照明,誰批准的,依據是什麼,一個車位難道每月要100度電的照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和辦理中。請繼續關注二次答復。
武清區政府
2011年9月7日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離》欄目上的留言後,武清區政府高度重視,立即責成保利保利公司物業進行了認真調查處理。
保利公司物業回復如下:1、依據我國《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我保利(天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具有出售地下車位的合法權利,該車位一經出售,業主即具有獨立使用權,且不計入公攤。2、50元的費用不僅是能耗費,還包括維修費用、管理費用,以更好保持車位正常使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
20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