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我是大港區福澤園小區常住居民,戶口在大港區古林派出所,我孩子於今年七月份出生,我媳婦是外地戶口.當時,核發准生證機關為古林街道計生辦.今年8月,我帶著我們夫妻兩個人身份證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准生證原件、結婚證原件到古林接到派出所上孩子戶口,但是派出所工作人員說,結婚證需二證,還需要到我妻子戶口所在地辦理孩子隨父證明。需要說明的是:結婚證二人都是一樣的,只是持有人不一樣。出生醫學證明副頁是專門留給派出所存檔的,經查詢天津戶籍登記條例,根本沒有這樣的內容,請問,我要給孩子上戶口,到底需要哪些材料?謝謝
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1-9-6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了解,由於您的妻子是外地戶籍,按照戶口規定,需女方所在地開具孩子隨父證明,纔可為孩子辦理戶籍。這是正常程序。古林街派出所工作人員的解釋和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特此回復。
201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