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津南區玫瑰莊園小區的業主,我們小區有一會館,發現法院對該會館進行了查封。我個人認為小區會館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應當屬於業主的共同財產,不屬於開發商的財產,法院不能查封。但是物業認為小區會館屬於開發商的財產。由於該小區開發商並未進行產權初始登記,在房管部門也不能查詢到該會館的任何信息。因此我想諮詢小區的會館是否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產權是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共有。
望在百忙之中給予解答!謝謝!
李女士: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8月25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