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恆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2010年6月1日,市人大頒布實施的《天津市供用熱條列》第25條規定: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根據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借鑒我國北方許多城市收取損耗補償費的做法,市建委會同市發改委研究並經市政府批准後,印發了《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建公用[2010]1195號)。
對暫停供熱收取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一是由於供熱系統的特殊性、復雜性,單獨的一個用熱戶都是供熱系統的組成部分,停熱對整個系統的運行工況是有影響的,還會影響其他用熱戶的用熱效果。二是供熱系統建設具有區域性,無論用戶是否用熱,要進行維修和管理,投入的資金只能由用熱戶交納一定的熱費(或補償費)來彌補,纔能保證供熱生存和發展。三是現行供熱成本中,包括按用熱負荷佔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應熱量的可變成本兩部分,其中固定成本佔供熱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慮供熱管網(設備)的折舊、維修以及建築公共部分耗熱,盡管與用熱戶是否用熱沒有直接關系,也須有這部分投入,其費用應由各個熱用戶共同分擔。變動成本是指部分水、電、燃料等費用,用戶暫停供熱後,只是減少了變動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管網維修、管網折舊等費用不會因某些用戶暫停供熱而減少。
鑒於熱能損耗補償費不在政府定價聽證目錄內,因此沒有舉行公開聽證。但為更好的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分別召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消費者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另外,對低收入群體重點優撫對象制定了減免政策。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市發改委
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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