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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天津市某重點高校的應聘教師,在閱讀過由該校長簽發的人纔引進政策文件並覺得符合條件後,遞交了個人簡歷,於2010年11月參加了由該校下屬學院組織的試講並獲得通過。之後又經過了該校黨政聯席會議的審核討論,也獲得了通過。隨後,該校人事處檢驗了本人的各種資格證書,並進行了電子掃描。最終於2011年4月,該校與本人簽訂了錄用協議書,並為本人開具了商調函。經過本人與原單位的交涉,原單位於2011年6月為本人開具了同意調出函,並委托本人把個人檔案上交給天津的這所重點院校。
事態的發展讓本人陷入了困境。本人於6月20日把檔案上交給該高校後,該高校起先說本人的學歷不符合天津市政策,需要學校跟市裡協調。之後,又讓本人主動降低入校待遇。現在對本人的答復是,學校前期工作有失誤,本人可以申請人事爭議仲裁,他們學校樂意賠償本人的損失。
尊敬的教育主管領導,本人的問題是,除了按照該校所說的提起人事爭議仲裁外,本人能否要求該校履行協議,這種要求如果合理,能實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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