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營公司上班,現在已經上班五個多月了,可是老板遲遲不給簽勞動協議不給上上保險,理由是對工作表現不滿啊,崗位調動啊這一類的,我想知道這類理由是否成立,如果這段時間發生了勞動糾紛,我的合法權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用工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與單位就簽訂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問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單位所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