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靜海縣的新建小區居住,房子2010年辦理的入住,第一年的采暖期我們業主已按時交納,今年准備辦理停熱的時候被告知不可以,說有文件必須在兩個采暖期後方可停用,可是我們當時簽訂的供熱合同裡,並沒有說明,我倒是在合同裡看到這樣的條款,“新建房屋應在用戶正常使用一個采暖期後,經供熱單位,房屋建設單位雙方初驗合格,方可辦理停熱”。不知是否我們當時簽訂的合同是廢紙一張。新文件可以執行,但對我們以前的業主是不公平的。
尊敬的“梁小姐”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已收悉,正在辦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靜海縣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6日
尊敬的“梁小姐”網友: 您好!按照《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新建房必須在兩個采暖期後纔能辦理停熱。具體情況可諮詢縣供熱辦,聯系電話:28947151。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靜海縣人民政府 201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