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住紅橋區西青道益鑫裡,今天供熱站通知要求8月25日前將供熱費交齊,否則今冬停止供熱,請問這是什麼道理!難道天津市沒有規定?!
王世江市民:
您好,經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2月25日通過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對供熱用熱雙方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三章第二十六條明確:“用熱戶應當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按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采暖費減免優惠。用熱戶逾期未交納供熱采暖費的,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具體細則可諮詢天津市供熱辦,電話,23284009.感謝您對我委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