汊沽港鎮六道口村村民同志您好:
您諮詢的關於村委會成員審計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主席令第三十七號)中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五條(經濟責任審計)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券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具體事項及內容各區(縣)民政局有相關規定,詳細情況請諮詢您所在區民政局。
感謝您對村委會工作的關注!
天津市民政局
20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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