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各位主管領導負責人:
我的親戚幾個月前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內遭遇車禍身亡,由於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因此公司領導認為不屬於工傷,在事發半年內,一直未到相關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備案,也未申請工傷鑒定,經過家屬與公司協商,公司領導表示,如果家屬有異議的話,公司可以出具相關證明,讓家屬自行去進行工傷鑒定申請,家屬去了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了諮詢,當地工傷鑒定科的領導告知,由於受害者未婚,父母亡故,需要受害者所在轄區派出所出具受害者與兄弟姐妹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社區居委會及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無效,家屬到了轄區派出所,戶籍民警表示在2010年6月1日後就有相關文件明令禁止派出所出具家庭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面對上述這些情況,有兩個疑問,想諮詢相關領導:
1.受害者生前公司的領導由於主觀上認定不是工傷,因此不予申報的行為是否已經違反了相關的勞動保障條例?
2.如果轄區派出所不出具家庭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而社區居委會及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又無效的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家屬該如何證明受害者與其兄弟姐妹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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