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先生”網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關於“小區內的綠地歸誰管”的問題,區領導十分重視,已責成區相關部門進行辦理,待有確切結果後我們將再次向您反饋。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寶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尊敬的"王先生"網友:
您好!您所諮詢的關於"諮詢小區業主破壞綠地私自鋪設停車場"的問題,區領導十分重視,並責成區房管局進行辦理,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一、關於物業不作為,綠地幾乎沒有草坪問題
經現場調查,小區部分綠地無草坪問題確實存在。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和該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關條款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綠地有養護義務。我們已要求物業公司在10日內對部分綠地進行補栽,同時,就補栽情況我們將及時進行督促。
二、關於業主在綠地私自鋪車位由誰處理問題
您所在小區共有業主1196戶,建設車位327個。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公司與業主對停車位的歸屬問題均以出售方式進行了約定,目前,車位已出售148個。因小區停車位少,確實存在部分業主侵佔綠地鋪設停車位現象。
《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擅自改變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隨意佔用共用部位、損壞共用設施設備、侵佔或者毀壞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侵佔通道、拒交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大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54條規定,“嚴禁違法佔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佔用園林綠地後遲延恢復。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006年5月,開發公司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其中第五條乙方(物業公司)權利義務中約定,“對業主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鑒於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根據上述規定,物業公司有義務對私自侵佔綠地鋪設車位現象進行勸阻、制止,受到侵害的業主也可提起訴訟。據我們調查,2008年以來,物業公司一直對部分業主侵佔綠地問題進行勸阻、制止並向區綜合執法部門匯報,但侵佔綠地問題依然存在。因此,我們建議信訪人就此問題再向區綜合執法部門做進一步諮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寶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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