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各位領導:
我在河西區卡梅爾小區有一套住房,由於暫時無人居住,於今年6月25日到梅江供熱站辦理了『暫時停止供熱』的手續,並繳納了全部供熱費用的20%,作為『熱損失費』,共計998.5元。但由於近期突然發生變故,這處房子今年又要有人居住,於是今天我又去供熱站打算復熱。
但令我想不到的是,工作人員先是告知我要復熱,只能再另外付全年的供熱全款,預先交付的20%熱損失費不予退還。甚至,後來竟告知我們由於系統無法重新錄入,根本無法辦理復熱手續!今年無法再復熱了!我們覺得非常不能理解!難道只是過了短短的半個月時間,供熱公司在此期間又沒有做任何工作,為什麼要收取這20%的費用?!甚至還無法復熱?!況且在我們辦理暫停供熱手續時,第一,工作人員並沒有說明『一旦辦理,本年度將不能復熱』;第二,在我們簽署的『公司暫停供熱申請表』中也沒有明確條文說明『在供暖季開始前,不能復熱』!這房子今年冬天肯定是要用的,我們實在沒有其他的辦法可想了。如果沒有取暖,今年冬天我的家人將如何過冬?!
望各位領導能夠體恤,如何解決,給我們提個建議。
我們將不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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