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市交通港口局領導:
我是由深圳來津出差的外地人。茲投訴津E15062出租車司機工作態度惡劣。
2011年7月8日晚上19點40分許,我們二人由河西區友誼北路與紹興道交口搭乘津E15062出租車到南京路湖北路交口的莫泰168酒店南京路店。到達後,該車輛稅控打印機顯示的金額為9.70元,考慮到要支付燃油費附加1元,我支付了11元的車資,並索要發票。該司機裝模作樣地打印了出租車發票。經檢查,發票代碼為212001012052,號碼52111257。但是該票據只打印了開票日期,其餘欄目如起止時間、單價、裡程、等候時間、金額等皆為空白。不僅如此,該發票的開票日期為2011年7月7日,也就是我搭乘日期的前一天。投訴者多次交涉,該司機仍以打印機故障為由、欺騙顧客,不肯重新打印。
直至投訴者指出該發票在形式上明顯的瑕疵(日期打印錯誤),迫於無奈,該司機纔於19點51分打印了8元的票據。發票代碼同上,代號為52111258。開票日期為2011年7月8日。
整個過程中,該司機態度非常惡劣,指手畫腳,威脅乘客,語出不遜,罵罵咧咧。嘲笑乘客為『要飯的』!
檢查該司機的證件,我沒有發現該司機將營運證件放置於市交通港口局指示位置或者其他醒目位置。我估計,該司機年齡在30歲以下。
上述司機的語言行為令人憤慨,侮辱了乘客的人格。投訴者認為,且不論該司機有偷逃國家稅款之嫌,單說該司機的服務態度,就令人懷疑起貴市個別窗口單位工作人員的文明素養,敗壞了天津市的城市形象和投資環境。投訴者強烈要求,依法對該司機予以行政處罰,並要求該司機作出書面道歉。
此致
天津市交通港口局負責同志
魏良豪
恆盛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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