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亮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7月8日
宋亮同志:
來信收悉,首先感謝您對我市土地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現就您信中反映的征地補償有關事宜答復如下:
一、關於征地的問題
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集體和個人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行為。征收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征收主體是國家,具有強制性。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的知情權,不是說征就征。
二、關於補償的問題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根據實際情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一至四項不等。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按照國家規定,2007年4月8日我市制定出臺了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質為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全市最低標准為2萬元/畝。應該說,區片綜合地價的實施,提高了征地透明度和當時的征地補償標准,進一步維護了被征地農民權益。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另外兩項——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我市是按照實際情況,據實補償的,能夠始終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
區片綜合地價出臺以來,我局一直跟蹤了解其實施情況,並自2009下半年開始對其標准著手調整。因為我市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是全國首例,沒有相關經驗可以參照,而且其調整涉及到社會經濟等多方面的因素,需要經過論證、聽證、上報批准等多道程序;同時為保證調整結果的科學合理,我局也反復多次進行了研究,所以客觀上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需要較長時間。目前,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已進入尾聲,預計2011年下半年將出臺。
再次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