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上級領導:
薊縣官莊鎮中心學校,對於教師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年級組長津貼、教研組長津貼、備課組長津貼:標准為每人每月30元,超課時津貼:超課時津貼標准為每課時2元,教育教學成果獎)從2009年施行以來,從未兌現過。而總校長,校長的獎勵性工資,都一直兌現。請上級領導給予關注!多次找鎮中心校反映問題,總校長都置之不理!希望上級領導體察民情!
附績效工資文件:
薊縣人事局
薊縣教育局
薊縣財政局
薊人事發[2009]1
薊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制度實施細則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教委擬定的天津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9]126號)、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中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指導意見>的通知》(津教委人[2009]24號)和薊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薊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薊政發〔2009〕2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於基礎性績效工資發放問題
教師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佔績效工資總量的70%,按月發放。在基礎性績效工資中設立崗位津貼和農村學校教師津貼,崗位津貼標准見《薊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制度實施辦法》。農村學校教師津貼標准按我縣農村學校地理位置偏遠、工作條件艱苦的原則確定。一類學校教師津貼標准為每人每月200元,二類學校教師津貼標准為每人每月100元。
二、關於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問題
獎勵性績效工資佔績效工資總量的30%,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在獎勵性績效工資中設立班主任津貼、年級組長津貼、教研組長津貼、備課組長津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和目標管理獎等項目。
(一)班主任津貼:班主任津貼為每人每月200元,按月發放。國家原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合並,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二)年級組長津貼、教研組長津貼、備課組長津貼:標准為每人每月30元,按月發放。
(三)超課時津貼:超課時津貼主要體現工作量,各義務教育學校根據自身實際工作總量和人員結構,測算出學校標准課時工作量。對超出學校標准課時工作量人員發放超課時津貼,超課時津貼標准為每課時2元,超課時津貼按月發放。
(四)教育教學成果獎:獎勵范圍是由各級教研、教科研部門和教育學會管理的成果論文、結題課題、優質課、教材編寫等四項。教育教學成果獎每學期發放一次,每項每名教師只獎勵一個最高等級。
1.成果論文的范圍:被各級教研、教科研部門和教育學會評審獲獎的學術性論文、實驗報告、調研報告、計算機教育教學軟件、教具等,以及在省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報刊上發表的論文,發表論文需經縣教研室認定。獎勵標准:國家級300元,市級200元,縣級100元。
2.結題課題的范圍:由各級教研、教科研部門和教育學會管理並已經結題的課題(包括專題)。課題組獎勵標准:國家級A類2000元,國家級B類1800元,國家級C類1600元;市級A類1400元,市級B類1200元,市級C類1000元;縣級A類800元,縣級B類600元,縣級C類400元。
3.優質課的范圍:在各級教研部門組織的雙優課評比和各類展示活動中被評選出的優質課。獎勵標准:國家級一等獎500元,國家級二等獎450元,國家級三等獎400元;市級一等獎350元,市級二等獎300元,市級三等獎250元;縣級一等獎200元,縣級二等獎150元,縣級三等獎100元;校級50元。
4.教材編寫的范圍:參與教育主管部門主持的教材編寫、著書立說等工作。獎勵標准:國家級500元,市級400元,縣級300元,校級100元。
(五)各鄉鎮中心學校總校長和教育局直屬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書記(含離崗)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在縣人事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縣教育局根據對校長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在崗校長、書記績效考核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獎勵性績效工資與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之比分別為1.5:1,1.3:1,1.1:1。一級校長等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5%,二級校長等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5%。離崗校長、書記的獎勵性績效工資與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之比為1.2:1。鄉鎮學校校長(含離崗)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各鄉鎮中心學校在本鄉鎮教師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根據對校長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分配。在崗鄉鎮學校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與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之比不超過1.2:1,離崗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與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平均水平之比不超過1.1:1。
(六)目標管理獎:在獎勵性績效工資中除校長、書記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班主任津貼、年級組長津貼、教研組長津貼、備課組長津貼、超課時津貼項目之外的部分以兩種形式發放,其中的70%作為固定部分按月發放,30%在提取教育教學成果獎後,作為目標管理獎發放。
各義務教育學校要根據《薊縣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辦法》,制定好目標管理獎的分配方案和考核細則。各義務教育學校要充分考慮教師、管理和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把德、能、勤、績等作為考核要素。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其中:管理崗位的水平不高於教師整體水平的80%,工勤技能崗位的水平不高於教師整體水平的70%。績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優秀等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5%。學校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時,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方案要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經公示後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實施。具體程序為:
1.由學校黨政領導及部分教職工代表組成學校績效工資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是:根據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目標考核獎的分配方案。
2.將分配方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3.公示分配方案,進一步聽取廣大教職工的意見並接受教職工監督。
4.在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完善分配方案並上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
5.由學校組織實施。
三、相關問題界定
(一)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的人員,崗位津貼標准按對應各崗位人員崗位津貼最低標准的50%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二)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人員,下一年度崗位津貼按照本人崗位津貼標准的70%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停發。
(三)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休產假、哺乳假和探親假的人員,產假、哺乳假和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
(四)對於休病假的人員,病假期間績效工資的發放標准按如下規定執行。
1.因病病休人員:病休2個月以內的,全額發放崗位津貼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固定部分;病休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不滿10年的,從第三個月開始崗位津貼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固定部分按90%核定,工作滿10年以上的全額發放崗位津貼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固定部分;病休超過6個月,工作不滿10年的,從第七個月開始崗位津貼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固定部分按70%核定,工作滿10年以上的按80%核定。
2.因工病休人員:全額發放崗位津貼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固定部分,目標管理獎按所在學校合格等次人員標准發放。
(一)至(四)項人員全額發放農村教師津貼。
(五)經批准休事假的人員,事假一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由所在單位酌情扣減,具體扣減辦法由各單位自行確定;連續事假滿一個月及以上的,從第二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80%發放,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連續事假滿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停發績效工資。
(六)受處分的人員,處分期間的崗位津貼按照如下原則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停發。
1.受警告處分的,崗位津貼按照原標准發放;如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按照本人崗位津貼標准的70%發放。
2.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從單位做出處分的下月起按照60%發放;受降級、撤職處分的,從單位做出處分的下月起崗位津貼按照新確定的職務發放。
(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當月起停發績效工資:
1.接受停職檢查、『雙規』調查。
2.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3.被逮捕、刑事拘留、被羈押。
4.被治安拘留、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
5.被勞動教養。
6.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
屬於上述1至3項情形,經審查不構成犯罪且未給予處分的,在此期間停發的績效工資應予補發;不構成犯罪但給予處分的,在此期間停發的崗位津貼按照第(六)條規定的標准補發;構成犯罪的人員不予補發。
(八)2009年1月起由非義務教育學校或外區縣調至義務教育學校的人員,績效工資從調入義務教育學校的次月起執行;2009年1月起由義務教育學校調至非義務教育學校或外區縣的人員,績效工資發至調出當月。2009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績效工資發至退休當月。
(九)除校長、書記外的其他離崗人員全額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固定部分,目標管理獎按所在學校合格等次人員標准發放。
(十)經教育局批准的借調人員,全額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中的固定部分,目標管理獎按所在學校合格等次人員標准發放。
四、關於完全中學中非義務教育階段工作人員的收入分配問題
完全中學中的非義務教育階段工作人員的收入分配標准可參照本學校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績效工資標准核定,所需經費由學校解決。對經費確有困難的學校,由縣級財政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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