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0年上大學從喜逢臺出來的,後來戶口又回到了喜逢臺。在拆遷之前我家還一直擁有我以前所分的土地。但是拆遷後,土地被收回卻沒有任何補償,原來給我的解釋是非農業都不給。但是後來發現很多人都是給了。土地政策是三十年不變,按說如果不拆遷我自己的土地我家還是可以繼續擁有的,但是因為拆遷,我的土地沒有了,而且什麼補償都沒有。村委會給的解釋是我在事業單位,所以不給補償,可是我進事業單位與他們有什麼關系。不拆遷我的土地還有,拆遷後憑什麼收回土地不給補償。
尊敬的劉樹磊網友:
您好,來信已收悉。接信後,我們已責成有關部門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二次答復。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北辰區政府
2011年7月6日
您好。經了解,根據《綜合改革試驗區起步區各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相關政策的指導意見》規定,有三十年延包土地,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為供養補助不應予以認定人員。因您為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故不享受綜合改革試驗區喜逢臺村土地供養待遇。
20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