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份簽訂的購房合同,尚未取得房產證,其中的飄窗建築面積是按新規定執行,還是按老規定執行。
張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7月4日
您好,留言收悉,根據《天津市房屋面積測算技術規范》,飄窗不計算建築面積。今年6月,我局出臺的《天津市房屋面積測算技術規范》補充規定,只是進一步明晰了飄窗的界定方法,飄窗部位仍不計算建築面積。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