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諮詢一下關於居住型公寓的土地用地性質問題。
根據《天津市公寓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條:『在城市規劃管理中,經營性公寓的規劃用地性質為公共設施用地...』了解到對於經營性公寓的規劃土地性質為公共設施用地;同時,《天津市公寓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在土地管理中,居住型公寓的用地類別歸屬為住宅用地...』,由此略感困惑,對於經營性公寓下的居住型公寓,其土地用地性質應該是公共設施用地還是住宅用地?
此外,對於用地用地批准規劃性質為『商業金融業用地』的是否可以用於居住型公寓的建設項目?
謝謝!
尊敬的網民: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天津城市規劃工作的關心,現就您所關心的問題答復如下:
您提到的《天津市公寓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作廢,目前已經停止批准建設居住型公寓項目,對於規劃批准規劃性質為『商業金融業用地』的不可以用於居住型公寓的項目建設。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希望您能為我們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愉快!
天津市規劃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