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最近,我看到一個文件,名稱為:《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辭職辭退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局(2002)384號。在這個通知裡提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凡在1993年以後解除合同或辭職、辭退且沒有再就業。。其中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計算的工作年限,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後視同繳費年限』。我想了解一下,辭職、辭退的可以視同繳費年限,那麼被開除的是否也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對於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和上述人員一樣,在機關工作了那麼多年,付出了很多),國家現行文件是怎麼規定的,在哪個文件中可以看到?希望各位領導百忙之中給予答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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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6月16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辭職辭退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局(2002)384號明確的只是『解除聘用合同或辭職、辭退』人員,不含被開除人員。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