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條件:
1、 具有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及濱海新區范圍內非農業戶籍;
2、 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於3萬元,並且在計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時,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實際人口數的1.5倍計算,即單人戶上年收入不超過4.5萬元,2人戶上年總收入不超過9萬元;
3、 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認定住房面積時,家庭住房為公有住房的,高層和多層成套住房建築面積按計租面積乘以1.3計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築面積按計租面積乘以1.15計算;
4、 男超過25歲、女超過23歲的未婚人員及離異、喪偶人員可作為單人戶申請。
我想請問一下,第二條中的上年人均收入、總收入等條件從哪個時間點開始算起,是自申請之日的前一個月起算一年還是采用申請的前一整年(上年的1月——12月)算,希望領導百忙之中百忙之中給予解答,不甚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