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劉志海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住宅小區(除別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檔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准》自主協商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經營場所或辦公地點醒目位置公開標示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和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相關情況。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自行提高收費標准的、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查閱『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指導價格標准的規定』可登陸天津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在導航欄『政務公開』中點擊『物價管理』欄目,查找市發改委、市國土房管局《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准》兩個文件。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市發改委
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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