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年我們小區開始進駐物業公司,但是他們的物業公司有一條規定,讓我們所有業主無法接受,他們公示的條文中說的停車問題,每個月一輛車收取60元得停車費,只享受停車權利,物業公司不承擔車輛的丟失;破壞等一切損失!我只想諮詢一下,天津市的物業法對於小區的車輛有沒有如此的規定,還是他們物業公司私自做出的決定。
蔚輝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6月1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20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