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正在辦理辭職,4月12日提出辭職,一直拖延手續,早就過了自動離職時間,最後現在終於給辦理了,但是要求支付7000元錢,說是公司規定,和勞動法無關
但是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違約金條款,公司認為7000元錢是按照就業協議要求和安家費的費用,合同沒有違約金,也沒有安家費要返還的條款。
就業協議是不是在正式合同簽訂的同時,就已經失效了?安家費需要返還麼?已經工作兩年
現在急於辦理手續,必須給錢,請問之後我如何能夠通過途徑要回這筆錢?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與用人單位就違約金問題存在的爭議,如果協商無果,建議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進行裁決。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