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是一名天津的司機,多年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從未違過章。近期,一次偶然的機會,登錄天津交通智能網查詢幫朋友查詢違章記錄,卻發現自己於今年3月至5月在張自忠與營口道交口共有三條『違章記錄』,均由和平支隊攝錄,並以『不按導向車道行駛』認定為違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3/content_25579_2.htm)
自李公樓立交橋建成通車後,有很多自津灣廣場地道方向行駛的車輛需要在此調頭前往河東區七緯路或海河東路,包括出租車在內,至今仍有很多車輛在此調頭。我在左道行駛,並在綠燈時間調頭,而此路口沒有任何禁止調頭標志,請問是依據哪一條法規認定我為違章的呢?
此外,我認為這種攝錄行為存在很多弊端,就我個人而言,被攝錄了三次卻沒有任何人告知我此地不得調頭,如果不是我無意當中上網查到了記錄,恐怕這一年下來會被罰N次,那麼不會上網的人又會被罰多次呢?而如果這種違章確實認定無誤,是不是由交警第一時間站出來明示或設置明顯標識的效果更好呢?
請有關部門核實此事並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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