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和開發商簽的合同是在7月31日交房交鑰匙,開發商說到時建築可能不能完工不能正常營業,但是從交房時就要收取物業費這樣有法律依據嗎?開發商物業費是22元/平米/天,這個價格合理嗎?開發商的合同中規定商鋪內如果丟失物品物業也不負責,他既然收取了和濱江道上的商場一樣價格的物業費,那他們都管什麼呢?
請各位領導在百忙之中為我們老百姓主持公道,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答復,萬分感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區政府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區房管局了解情況。辦理結果我們會通過二次答復的方式告知您,請您繼續關注。
西青區政府辦公室
2011年5月12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區房管局了解情況。據了解,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您反映的物業費和物業服務范圍是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協商確定的,並寫入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如您已經簽訂合同,即視為認可該條款。如開發商延期交房或交房時不具備合同約定相關條件,您可拒絕收房並依據合同約定追究開發商相關違約責任。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20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