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是天津市一名基層公務員 .今年報考了某高校的全日制公共管理碩士(MPA). 請問:
1、天津市是否有關於鼓勵公務員在職攻讀MPA的一些相關政策.
2、2004年國家人事部『關於公務員在職攻讀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是否還能作為依據.
3、我向工作單位提出攻讀在職研究生書面申請後,單位是否可以根據單位具體情況對申請不予批准。
4、用人單位在批准申請後,與申請人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單位規定職工在5年內不得離開該單位,如在此期間離開應給予高額的賠償等內容)。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們盡快聯系相關部門後回復,請您繼續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4月25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天津市沒有關於鼓勵公務員在職攻讀MPA的專門文件。2004年國家人事部『關於公務員在職攻讀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有效,文件規定『須經本單位同意』並在報名表中『主管部門推薦意見』欄中蓋章後,方可報名。就是說: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申請不予批准。至於用人單位在批准申請後,與申請人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這需要專業部門進行裁定,在此無權答復。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