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規定辦理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提取必須限定購房日期在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為什麼加這個時間限制?
在限定日期後買房的,即使辦理了公積金貸款業務,個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也不允許辦理首付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本來就是個人財產,符合政策規定的購房,應該允許購房人將自己的賬戶內取出,作為職能管理部門,應該盡可能的為群眾提供方便,而不是人為設定障礙。現在都在討論全國公積金賬戶內的沈淀資金的利用效率問題,實際上就是你們這些職能部門人為的設定的障礙,導致了這個問題。
此外,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使用你們指定的擔保方進行擔保,擔保公司坐地生財,商業銀行貸款的保險都可以免保險,為什麼公積金貸款不能免擔保?是不是中間有利益輸送的問題呢?
尊敬的網友:
您好!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通過商業性貸款購房,首付款和償還貸款本息可提取公積金;通過公積金貸款購房,償還貸款本息可提取公積金。公積金貸款首付款不能提取公積金,主要考慮到:職工獲得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來自於其他職工繳存的公積金,獲得了其他職工的支持,為在資金總量有限的前提下使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公積金貸款,已貸款職工也應保留必要的公積金餘額,實現對其他職工的互助。 2009年,根據房地產市場情況,市公積金管委會發布《關於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在2009年6月13日到2010年6月30日期間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首付款可以提取職工及配偶雙方父母的公積金。 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規定,職工購買商品房現房可采用抵押、保證、質押擔保方式,購買商品房期房、二手房應采用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由於用於發放貸款的公積金是職工個人所有的保障性資金,相對於銀行商業性貸款有更高的風險防范標准,因此購買商品房期房、二手房公積金貸款要求采用擔保公司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的方式,北京、上海對公積金貸款均采用了擔保公司保證擔保方式。 根據建設部、人民銀行《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建住房[2000]108號)第十三條『一個城市原則上只設一個擔保公司』的規定,我市從事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為津房置業擔保公司,因此在政策中明確了保證擔保由津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