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針織二廠的員工,自1994年9月到該廠工作直到1999年9月與該廠解除勞動合同,(出中心,進中心),檔案記載工齡自1994年9月開始直到1999年9月份,交納養老保險記載也是從1994年9月到1999年9月份,但是我自2009年10月份我發現該企業沒有給我繳納1994年9月---1995年12月份的保險費用,況且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也不是我簽的字,企業有欺詐行為。我找過該企業,他們就是定說等著,企業退出時再說,現在已經1年半了,還是讓等,等企業退出的時候我們都找不到了,到時候晚了,沒有說法了。
解除勞動合同不是我簽的字有效嗎?現在到勞動仲裁已經失效,能不能給我解決?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可以嗎?不可以怎麼解決。我真切的希望有關部門能告訴我企業退出像我這種情況有沒有政策規定,怎樣解決?
謝謝!!
希望您盡快給我答復!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提到申請勞動仲裁已經超過時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諮詢。至於法院的裁決問題,我們沒有解釋權,請向相關部門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