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中辦發(2003)29號文規定:『解決部分企業軍轉乾部的生活困難問題(可考慮以省或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和基本養老金水平為確定補助標准,達不到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後國人部發(2004)55號解釋這個平均工資要『以國家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口徑和數據為准。』天津市只公布過在崗職工、全市職工及企業三種平均工資。
從全國各地的執行情況看,都是以當地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在確定軍轉乾部工資,只有天津在以行業平均工資確定。聽說是當初在制訂津黨發(2003)27號文時考慮到了『不少行業的平均工資已高過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如按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容易將軍轉乾部的工資定低。
先看兩組數據:津勞社局發〔2009〕19號文發布:2008年天津市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3465元,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600元,天津市企業月平均工資2416元;而機電行業的月平均工資僅為2377元。
從這不難看出,若按行業平均工資來定企業軍轉乾部的工資,不僅達不到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標准,就連社會平均工資都達不到。高於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行業在天津畢竟只佔極少數(如金融、鐵路等壟斷性企業)。應該說『軍轉乾部按行業平均工資來定是就高不就低』 只是一種理想且一廂情願的臆測。
如果說在國人部發(2004)55號文出臺前天津市執行津黨發(2003)23號文還行的話,那現在還按各行業平均工資來定企業軍轉乾部工資,顯然違背了中央政策。下級服從上級,下位文如與上位文發生衝突的話,以上位文為准,這是組織原則。敬請有關部門能糾正這個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