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我在2009年年底買了一套二手住房,房屋坐落是南開區王頂堤街淦江東裡19號樓;前房主給我看了產權證,面積是59.07平米,然後我們到了南開區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在房管局系統中,這套房子的面積變成了57.35平米,我們對此提出疑問,後經房管局人員詢問其他知情人員,此房屋在竣工入住多年後修改過房屋面積,變更了產權證的面積,退回了相差面積的購房款,但是我的前房主並沒有辦理變更產權證,也沒有收到退房款,我們買房子的時候也是按照59.07平米考慮此房子了。當時我們對房管局的工作人員提出如何解決,但是工作人員說沒有辦法,辦理不了過戶手續,如果過戶,必須放棄索要房款,要不就別過戶!當時我們急於買房結婚,沒有辦法,無奈被強迫同意了,前房主給房管局寫了一份保證書,說房款不要了,但是實際受損失的是我們買房人,看好的59.07平米的房子縮水變成57.35的了,對於我們心理來說很不平衡,對於房管局來說為什麼不給業主退回房款,這明顯是不講道理的,明明是房屋產權人的錢為什麼不給我們!
請予以答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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