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諮詢申請限價商品房問題。
按照《關於進一步明確天津市及非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津購買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規定,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經簽定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二手房房產買賣協議或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取得共有產權(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之間的共有產權,下同)的單套住房,可不計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數。
我至今未婚,和我朋友2010年6月共同買了套房子,應該屬於上述非同一家庭成員共有產權人。
請問我是否我滿足限價商品房申請中『單人戶無房』的條件?我到底算有房還是沒房?如果認定無房的話,在申請時又該提供什麼材料作為住房情況證明呢?
如果認定我有房,那麼是否與你局的文件相悖呢?如果按照文件的意思是無房,但是房管部門又以我有房為理由拒絕我的申請,我的救濟途徑又是什麼呢?
謝謝!
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