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1年3月16日從城投公司買的還遷剩餘房屋,並辦理了相關手續,拿到了房屋鑰匙,但到國環置業公司想辦理供熱合同和熱水合同,他讓我們把2010年-2011年的取暖費交了,纔給辦理相關手續。但是取暖期以經過了,我們不應該交。要是2011年-2012的取暖費我們交。而且在拿到鑰匙後我們發現暖氣的暖氣表沒有,屋裡這一冬也沒給供暖。我們不交取暖費就不給我們辦理熱水合同,我們就沒有熱水用。請問我們該交取暖費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和辦理中。請繼續關注二次答復。
武清區政府督查室
2011年3月29日
尊敬的劉建朝網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離》欄目上的留言後,區建委領導十分重視,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認真調查處理。現回復如下:
如果您能夠提供該房在2011年3月16日纔歸屬於您的證明,那麼供熱公司應於當年的供暖期開始後再向您收取2011年的取暖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區供熱辦
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