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反應了我不能取得公租房登記資格的問題後,收到房管局的答復,首先是感謝,其次是我對這樣的答復不甚滿意且對相關規定存有異議。
從房管局得知,登記公租房的受理條件之中有這樣一條:『已取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這明顯存在矛盾和不合理。因為:1、得到經濟租賃房房租是必須有租房協議纔可以的,當初如沒有租到房是無權取得這份補貼的;2、得到這樣的補貼就證明已租了房子,哪怕是像我一樣,現已無錢無力再續租且已解除租約的,只要曾在房管局進行租房協議備案了,就一概被視為有房住,按不存在『尚未租賃住房』的情況處理。這樣的規定和做法難道合理嗎?
我相信政府的政策是用來給老百姓造福的,不是用來哄騙老百姓的。我理解政府的難處,也請政府具體辦事人員能為我這樣的貧民百姓著想,從實際出發,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我的情況給予調查核實且幫我解決困難問題為盼。
衷心感謝你們!
孫朝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