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好!我所在的單位是按我實得工資的60%作為公積金基數繳費的,但我記得公積金繳費基數應該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那麼差額的40%是否有法律相關政策可以供我向單位追討?是必須全額繳費還是有什麼政策可以部分繳納?另外我諮詢過單位所在地---華苑高新區勞動仲裁機構,他們給我的回復是由於我公司公積金尚未遷移至華苑(公司的稅務、工商、社保已經於2010年5月由開發區遷至華苑高新區),所以如果追討要去開發區或者直接到開發區法院申訴,請問是這樣嗎?我在華苑或者公積金中心總部都不可以嗎?感謝各位百忙中給予回復!
尊敬的網友:
您好,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工資構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單位欠(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與您聯系,對您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1年3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