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十條規定無法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售房。請問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由什麼單位開具?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是否只要提供一項即可還是兩項必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