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從4月1日開始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如果本人正處在哺乳假內,不能到崗上班,給不給調整工資最低標准。
尊敬的崔淑娟:
您好!如果您本人正處在哺乳假內,不能到崗上班,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政府令(1991)32號《天津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第十二條: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設施、上班路程較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月。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紅橋區人力社保局
201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