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省人,2010年7月在西青區購房,已簽合同和繳納契稅,約定2012年辦房產證。請問:辦房產證時還需要按《限購令》要求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嗎?我理解《限購令》應從2011年2月21日後執行,所以之後的受限制,之前的不需要提供證明。對嗎?謝謝解答!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政府十分重視,立即責成房管局了解情況。經了解,根據規定已簽訂合同並繳納契稅後,再辦理房產證時不需要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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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區政府辦公室
201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