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您好!
我想諮詢如下問題:我於去年11月生完孩子,我能歇多長時間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回家喂奶中,路途時間能否算作工作時間?
尊敬的網友:
您好!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單位內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較遠,撫育嬰兒卻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6個月。
如果批准哺乳假,不存在女職工回家喂奶問題。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