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各位領導您好:
我原是天津市和平區一外資餐飲企業的員工,2008年10月出工傷,2010年12月勞動合同終止。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公司只按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薪資計發工資,而不是職工因工負傷前月均實得工資。
我依據『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津勞局[2003]440號)24條到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仲裁院受理仲裁登記表:前字(2011)第45號。】但仲裁員說:我們一般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不看什麼『工資支付規定』。意思就是對我提出的這條法規不認可,不可能得到他們的支持。
我很疑惑:《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是勞動局2003年12月22日發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院是勞動局的下屬單位,在法規有效且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前提下,怎麼對自己本系統頒布的法規不予認可呢?
勞動局訂的法規,自己的下屬單位都不執行,勞動局頒布法規還有何用?誰還會遵照執行?
我想請問領導:《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仲裁機構是否應遵照執行?請有正義感的,有責任心的領導關心過問此事,替百姓做主,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