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去年4月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為期一年,其間企業為我繳納保險,現在由於企業改制,我們部門要被撤掉,我們自然也不能再在企業工作了,我想問一下,我應該得到什麼樣的賠償。(我實際是去年1月正式工作的,但企業說試用期3個月,因此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保險,4月轉正後纔簽合同上保險,合同的日子是從4月開始的,簽訂日期也是4月,我當時因為想在該企業工作也沒在意,簽了名字的)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實際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數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