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現有問題諮詢。公司屬於外資企業,我與公司於2009年12月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2011年12月底。現在公司因為在中國沒有新的業務,所以要分批裁員。如果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裁員,我現在已工作滿14個月。
問題1,因為沒有新業務,是否屬於合法裁員理由。
問題2,如果公司賠償的話,應該賠償幾個月的工資。現在月工資稅前為1.2萬人民幣。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單位裁員的情形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實際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數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2月23日